原告敖某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8
原告敖某某。

被告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以经亲朋好友劝说,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敖某某承担。

审判长  陈水波

审判员  武玉璞

陪审员  文小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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