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以经亲朋好友劝说,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敖某某承担。
审判长 陈水波
审判员 武玉璞
陪审员 文小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被告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以经亲朋好友劝说,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敖某某承担。
审判长 陈水波
审判员 武玉璞
陪审员 文小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