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覃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8
原告杨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覃某某,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覃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 玲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家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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