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某。
被告覃某某,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覃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 玲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家友(代)
")被告张某某。
被告覃某某,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覃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 玲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家友(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