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立强诉被告重庆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8
原告曹立强。

被告重庆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

负责人刘诗超,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强诉被告重庆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立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立以现有证据欠缺,待其证据充分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7.50元,由原告曹立强承担。

审 判 长  卢 强   

代理审判员  王 瑶 瑶 

人民陪审员  文 小 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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