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7
原告唐某某。

被告任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愿给被告一个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瑶瑶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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