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武金,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杰
")委托代理人徐武金,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