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全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勇诉被告徐全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其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其勇以被告徐全福已向其足额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其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其勇承担。
审 判 长 陈 国 亮
审 判 员 冯 珍
人民陪审员 文 小 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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