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付旭初,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黄伦强,1968年7月30日。
被告黄丰,1992年3月1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炳会诉被告黄伦强、黄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炳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炳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炳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鲁炳会承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