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6
原告代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武金,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待被告回来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穆 进

人民陪审员  杨甫刚

人民陪审员  唐 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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