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敖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卢 强
审 判 员 冯 珍
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瑶瑶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敖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卢 强
审 判 员 冯 珍
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瑶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