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永锋诉被告李鹏川、胡文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5
原告崔永锋,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务川自治县濯水镇濯水镇居48号。

被告李鹏川,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胡文飞,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锋诉被告李鹏川、胡文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永锋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永锋以自行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永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交纳1250元,由原告崔永锋承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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