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与唐学全排除妨害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1:05
原告李林。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静。执业证号贵B005。

被告唐学全。

原告李林诉被告唐学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尚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及委托代理人杨静、被告唐学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林诉称,原告与被告两家相邻,原告系残疾人,2008年在政府部门的扶持下,在六枝特区新场乡仓脚村白泥田组创办“六枝特区群民养殖场”,喂养了200多头猪。养殖场位于被告给施文学、刘学友调换的土地后面,原告家必须经过被告家前面唯一的路才能回家和到达养殖场喂猪。被告家前面的路是多年形成的历史通道,有约3米宽,足够汽车通行。2014年11月11日,被告以这条路是其用承包地与他人调换的为由,强行将原告回家和到达养殖场的路用砖块、石块等堵住,并把原告用水泥打好的混凝土院子挖坏,且原告无条件另开其他通道。被告堵塞路的违法行为发生后,仓脚村委、六枝特区残联到场进行多次调解,被告不听劝解,继续将路堵住至今,致使原告回家和到养殖场喂猪无法正常通行,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唐学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2、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通行的必经通道,从2002年形成至今,是一条能通过汽车的路。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持有异议。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的证言。主要证明从土地分到户就有一条能通行马车的路。经质证,被告认为其堵塞的路是其调换的土地。

被告唐学全辩称,原告所走的路是被告用土地与他人调换的承包地。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户籍二份。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用于证明原告通行的路在1981年前是一条田坎,约有2尺宽。经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持有异议。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草图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堵塞原告通道的情况。经质证,原、被告无异议。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提交的证据1,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对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2,主要证明从2002年至今一直有一条能通过汽车的路。本院认为,该证据是基层组织新场乡仓脚村委出具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主要证明从土地分到户就有一条能通行马车的路。本院认为,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的证言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2,主要证明原告通行的路在1981年前是一条田坎,约有2尺宽。本院认为,该证据无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系新场乡仓脚村村民,两家相邻而居。到达原告住宅和其创办的“六枝特区群民养殖场”,必须从被告猪圈与仓脚村活动室(原仓脚村活动室)之间的通道经过,这条通道从2002年形成至今,宽约2.5米。2014年11月11日,被告以这条通道是其用承包地与他人调换的为由,将原告用水泥打好的混凝土挖坏,并用砖块、石块等将该通道堵塞,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出行。被告堵塞通道的行为发生后,由于原告系残疾人,六枝特区残联和仓脚村委到场给予调解无果,被告继续将通道堵住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通行必须经过被告猪圈与仓脚村活动室(原仓脚村活动室)之间的通道,从2002年形成至今,现被告将该通道堵塞,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出行,依法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恢复原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通行的通道是其用土地与他人调换的主张,其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学全停止对原告李林通行权的侵害,清除堆放在原告通道上的砖块和石块,恢复原状(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相关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相关规定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付尚伟

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尚 超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