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游诉被告务川县石柱坝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5
原告田游,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个体户,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务川县石柱坝煤矿。

地址:务川县丰乐镇山江村。

法定代表人叶刚,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游诉被告务川县石柱坝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游以被告已破产,无法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田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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