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5
原告覃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田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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