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杰
")被告田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