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鹏川(又名李小东),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仁洪诉被告李鹏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仁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仁洪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仁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仁洪承担。
审判员 任 富 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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