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蕊琪。
法定代理人田智立。系田蕊琪之父。
被告朱太飞,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智立、田蕊琪诉被告朱太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智立、田蕊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智立、田蕊琪以双方对该纠纷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智立、田蕊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智立、田蕊琪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瑶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