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立鲜诉被告杨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1:00
原告伍立鲜。

委托代理人伍参。

委托代理人胡运飚。

被告杨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立鲜诉被告杨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立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立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立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伍立鲜承担。

审 判 长  谭 宗 洪 

审 判 员  任 富 春 

人民陪审员  蒋 坤 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家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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