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某某,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后并向原告田某某送了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田某某自接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书要求于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田某某既未按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减、免、缓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原告田某某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正权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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