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愿意与被告田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杰
")被告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愿意与被告田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