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以“为了让孩子安心读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家 友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乐乐(代)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以“为了让孩子安心读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家 友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乐乐(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