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邹松。
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伍大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兰诉被告邹松、第三人伍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兰于2015年4月16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海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海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田海兰承担。
审判员 杨永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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