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何庆彦,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启贤,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平学。
被告刘汪洋,30岁,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诉被告刘汪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以被告刘汪洋已向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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