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左登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大林诉被告左登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大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大林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大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大林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羽静
")被告左登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大林诉被告左登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大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大林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大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大林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