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荣,贵州省人。
被告姚治亮,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羽金诉被告杨荣、姚治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羽金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羽金以已与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羽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羽金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羽静
")被告杨荣,贵州省人。
被告姚治亮,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羽金诉被告杨荣、姚治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羽金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羽金以已与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羽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羽金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