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牟某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羽静
")被告牟某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