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常东,男, 汉族,
再审申请人常开义因与被申请人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查,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林
审 判 员 赵 娟
代理审判员 刘光全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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