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普底乡东风永跃煤矿与刘义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09)黔毕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黔毕中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撤销了本院据以作出(2009)黔毕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的法律文书。2014年12月2日,原审被申请人刘义昌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黄兴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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