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克志,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晖。
被申请人王美正。
被申请人申红玉。系王美正之妻。
被申请人韦贞荣。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被申请人王美正、申红玉、韦贞荣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申请人韦贞荣外出,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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