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某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子女不同意随其生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永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励
")被告申某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子女不同意随其生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永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