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翠容诉被告申江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43
原告田某某,贵州省人。

被告申某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子女不同意随其生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永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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