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务川自治县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海诉被告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茂海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茂海以被告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已向其足额支付诉请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茂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田茂海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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