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彪诉被告杨正强、申恒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43
原告唐彪,贵州省人。

被告杨正强,贵州省人。

委托代理人蒋杰,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申恒海,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彪诉被告杨正强、申恒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彪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彪以被告已将原告起诉的款项返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彪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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