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正强,贵州省人。
委托代理人蒋杰,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申恒海,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彪诉被告杨正强、申恒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彪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彪以被告已将原告起诉的款项返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彪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