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41
原告张某某。

被告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穆 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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