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41
原告田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谢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提出离婚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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