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谢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提出离婚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欢欢
")被告谢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提出离婚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