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克治,该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杨环球,贵州省人。
被申请人冯珍梅,贵州省人。系杨环球之妻。
被申请人李泽双,贵州省人。
被申请人曾静,贵州省人。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6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涉案财产作抵押从申请人处申请抵押贷款260万元,月利率为10.25‰,合同起止日期从2013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逾期利率在原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申请人以其共有的位于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务星帝都一号楼房产为该笔贷款进行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遵房他证务川字第2013000888号),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贷款本金260万元,但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故申请通过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财产用于实现担保物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3年2月6日取得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务星帝都一号楼房产(他项权证号为遵房他证务川字第2013000888号,面积1079.91㎡)的抵押权。因被申请人杨环球、冯珍梅、李泽双、曾静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抵押权人即申请人依法可以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综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杨环球、冯珍梅、李泽双、曾静坐落于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务星帝都一号楼房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变价后所得的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国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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