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聂世超,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
被告梁光亮,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
被告梁大国,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
原告卢天婵诉被告梁光亮、梁大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后并向原告卢天婵送达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卢天婵自接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书要求于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天婵既未按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减、免、缓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原告卢天婵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卢天婵诉被告梁光亮、梁大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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