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政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戚松诉被告唐政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戚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戚松以被告唐政万已兑现了相关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戚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戚松承担。
审判员 江 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欢欢
")被告唐政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戚松诉被告唐政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戚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戚松以被告唐政万已兑现了相关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戚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戚松承担。
审判员 江 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