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待被告回来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杰
")被告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待被告回来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