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冷茂健,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者。
原告曾明,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杜方平,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原告李强,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双,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系原告李强之妻。
委托代理人甘玉萍,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陈韩,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重庆旺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兴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克贵。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鱼轻路9号。
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长远,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勇、曾明、李强诉被告陈韩、重庆旺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勇、曾明、李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勇、曾明、李强以“待补充完善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勇、曾明、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胡勇、曾明、李强承担。
审判员 任 富 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