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杨波(代)
")被告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杨波(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