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环球诉被告务川自治县豪门夜宴娱乐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0:39
原告杨环球。

被告务川自治县豪门夜宴娱乐会所,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杨村村转盘。

经营者陈渊,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

原告杨环球诉被告务川自治县豪门夜宴娱乐会所(以下简称豪门夜宴娱乐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环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环球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原告位于务川自治县都濡镇东升大道务星帝都一号楼二楼1079.91平米的商业用房租给被告,合同约定每年房租为15万元,按年付款,且每年按房租总价的5﹪递增房租,房屋租赁期限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8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拖欠房租累计一年以上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应支付出租方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被告自从合同签订后,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房租,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分四次支付原告房租15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一年零三个月房屋租金187500元及5﹪递增房租7500元,被告承担违约金30000元。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原告租金,导致原告不能支付信用社的房屋贷款。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房租195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未作答辩。

原告杨环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并在庭中出示了下列证据:

1、遵房权证务川字第201200514—1号、201200514—2号共同共有权证和共有人李泽双出据的委托书。用以证明出租房屋产权属原告杨环球和李泽双共有及共有人李泽双授权委托原告杨环球对共有房屋出租的事实。

2、租房合同。用以证明原告杨环球将位于都濡镇东升大道务星帝都一号楼二楼出租给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经营的情况。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系于2014年12月16日登记注册,经营者为陈渊。在承租房屋时是以豪门夜宴与原告杨环球签订的租房合同原告杨环球提供并出示的1、2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出租房屋的合法性和租给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经营的事实,与本来案具有关联性,可作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务川自治县豪门夜宴娱乐会所系于2014年12月16日登记注册的名称,经营者为陈渊。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在承租房屋时以豪门夜宴与原告杨环球签订的租房合同。原告杨环球与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于2012年10月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原告杨环球和李泽双共有的位于务川自治县都濡镇东升大道务星帝都一号楼二楼1079.9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租给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经营。合同约定:“每年房租为15万元,按年付款,且每年按房租总价的5﹪递增房租,房屋租赁期限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8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拖欠房租累计一年以上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应支付出租方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经原告杨环球多次催促,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分四次支付原告房租15万元(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8日租金),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现尚有15个月(2013年10月9日至2015年1月9日)房屋租金187500元及5﹪递增房租7500元未付。原告杨环球诉至本院,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给付房屋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杨环球受房屋共有人李泽双委托授权,将位于都濡镇东升大道务星帝都一号楼二楼商业用房出租给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2年10月8日签订的《租房合同》,该租房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现有一年零三个月房屋租金未给付,按照双方租房合同约定:“承租方累计拖欠房租一年以上,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原告杨环球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的规定,原告杨环球诉请被告豪门夜宴娱乐会所支付拖欠15个月房屋租金187500元及5﹪递增房租7500元,并承担违约金30000元,均在租房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环球与被告务川自治县豪门夜宴娱乐会所(豪门夜宴)于2012年10月8日签订的《租房合同》;被告务川自治县豪门夜宴娱乐会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房屋交还原告杨环球。

二、被告务川自治县豪门夜宴娱乐会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环球房屋租金195000元、违约金3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8元,由被告务川自治县豪门夜宴娱乐会所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玲玲(代)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