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罗孝友,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先权,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罗仁俊,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徐成江,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孝泽诉被告罗仁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孝泽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孝泽以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孝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交纳30元,由原告罗孝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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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杨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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