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罗德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平贵,重庆市荣昌县人,住荣昌县。
被告李宗伦,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浞水镇沧浪村农兴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中路7号。
代表人,雷华锋,系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钱维诉被告段平贵、李宗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钱维于2014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钱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汪钱维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家友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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