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冯某某(冯文明),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被告冯某某(冯文明),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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