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38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冯某某(冯文明),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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