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容诉被告高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38
原告刘容,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丰乐镇丰乐村安家溪组。

委托代理人王治瑜,系原告丈夫。

被告高彬,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丰乐镇茶坪村共青桥组。

原告刘容诉被告高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后并向原告刘容送达了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接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书要求于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既未按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减、免、缓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原告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容诉被告高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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