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37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旭初,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杨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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