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以“被告徐某某现生病住院,为不影响其安心治疗”为由,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欢欢
")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以“被告徐某某现生病住院,为不影响其安心治疗”为由,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