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启梅诉被告申海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0:37
原告谢启梅,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镇南镇镇南村岩子头组。

被告申海鹏(曾用名申波),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镇南镇镇南镇居红旗组。

原告谢启梅诉被告申海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立案后并向原告谢启梅送了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谢启梅自接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书要求于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谢启梅既未按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减、免、缓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原告谢启梅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谢启梅诉被告申海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正权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欢欢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