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吕跃进,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冉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因特殊原因暂不想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羽静
")委托代理人吕跃进,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冉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因特殊原因暂不想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