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许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松
")被告许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