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0:36
民事裁定书 (2015)湄民初字第37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许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国钊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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