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茂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杰诉被告申茂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杰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申杰承担。
审判员 杨 永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桂华
")被告申茂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杰诉被告申茂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杰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申杰承担。
审判员 杨 永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桂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