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静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静
")